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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欧洲化妆品海外提货海运空运清关申报代理报关

  发布日期: 2024-04-21  来源:BB平台官方网站登录入口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按功能可分为清洁类化妆品、护理类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按形态分则有膏、乳、霜、粉、液、面膜、精油等,值得一提的是,牙膏、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这些也可算在其中。

  化妆品按监督管理要求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小Tips: 儿童化妆品,是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一定要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标签标识,并打上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提升儿童化妆品辨识度,逐步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管,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1. 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Tips:上述两个资料在申报时可免于提交原件,企业申报时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电子数据来进行联网核查。如海关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编码规则:国妆备进字J+4位年份+4-5位顺序号/国妆网备进字+省份简称+4位年份+6位顺序号

  4. 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 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字、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企业制作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符合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标准法规的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应涵盖化妆品名称、成分表、净含量、日期标识、批准文号、原产国(地区)、代理商或经销商信息等基本信息。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规定,企业进口含有濒危或保护动植物原料相关的化妆品时,进出口企业应办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

  符合本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不按濒危物种对待,不受E、F监管,不在本目录监管范围。

  ③ 非CITES附录所列、仅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动植物标本的进口和再出口;

  ④ 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培植来源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名的标本的出口;

  ⑤ 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繁育来源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仅限 野外种群的物种同名的标本的出口。

  有关进出口企业(个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明确其进出口商品不属于本目录 监管范围。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化妆品: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包括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尚未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产品有:假牙模膏及粉、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等。

  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申报时可在“货物属性”栏勾选“15-非预包装”,无需提供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

  进口套装化妆品,应在套装进口前经国家药监部门完成单个产品的注册或备案,并在申报时将单个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号/备案凭证号填报在“备注”栏,海关将实施人工核查。

  注意: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如下:

  “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公布。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意味着从2021年06月03日至2022年04月30日注册备案的产品,公司能够自主选择执行新的标签法,也可以沿用原来的标签法)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化妆品,一定要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议有能力的企业尽早按照新的标签法执行,关注过渡期,控制包材下单及生产管控,避免包材的浪费。修改标签时,结合功效的测试结果、产品分类目录和已使用原料目录,同步修订。这里大概有个2年的过渡期)

  个人邮寄音像制品进境要不要交税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以下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超出上述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未达到货物报关的情形,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进口音像制品哪些情形特别需要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