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办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方案〉的互认组织》,并已于2014年5月18日起在陆路口岸施行互认组织。为逐渐扩展企业受惠规模,经与香港海关商量,两边决定将内港海关施行互认的规模添加空运和海运口岸,于2014年9月1日起全方面施行互认组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地海关承受香港海关认证的“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为香港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简称“AEO企业”),香港海关承受内地海关认证的AA类进出口企业为内地的AEO企业。
二、内港海关在陆运、空运、海运口岸全范畴施行AEO互认,并彼此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品如下通关便当办法:下降进口货品查验率;简化进口货品单证审阅;进口货品优先通关;建立海关联络员,和谐处理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
三、内地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香港的货品,可以轻松的享用香港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当办法。
内地AEO企业经过陆路方法向香港出口货品时,应将其AEO认证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企业名和地址(称号和地址有必要与向海关注册挂号的信息完全共同)通报给香港进口商。香港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以电子方法向香港海关“路途货品材料体系”申报时,同时录入内地AEO企业的上述信息。
内地AEO企业经过海运或空运方法向香港出口货品时,应将其称号和地址(称号和地址有必要与向海关注册挂号的信息完全共同)通报给内地承运人(即航空公司或船公司),并奉告该内地承运人经过港方承运人或货站营运商向香港海关申报货品材料时,同时提交上述信息。
香港海关在收到进口申报后,使用体系将有关信息与内地海关供给的AEO企业信息进行对碰,承认其实在后,进口通关环节主动适用便当办法。
四、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内地的货品,可以轻松的享用到内地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当办法。内地进口商向内地海关申报从香港AEO企业进口货品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入由香港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填写方法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HK”+“10位认证企业数字编码”+“”(英文半角),例如,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码为AEOHK1234567890,则填注:“AEOHK1234567890”。内地海关将该编码与香港海关事前供给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共同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主动适用便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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