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老板PUA我的,我真不应该信任他!我现在真的很懊悔。”海归高管、被告人刘某在检察机关承受讯问时这样说道。
刘某作为上海A公司司理,担任该公司在上海的相关事务以及日常职工办理。他并没有与海关打交道,但却在履行公司实践操控人X的作业指令时,沦为私运违法分子。究竟发生了什么,让一名曾留学海外的公司高管竟成为阶下囚?
2020年7月,刘某经同学介绍入职上海A公司,担任A公司司理。上海A公司与香港B公司的运营事务为跨境出售NMN9000、NMN6000等保健品货品,上海A公司首要担任国内产品推行、售后等范畴的事务。依据咱们国家有关规定法令法规,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物进行出产和运营。顾客可经过跨境个人购买的方法,自在购买相关产品。
香港B公司经过各网络站点渠道开设跨境店肆,向国内顾客出售NMN9000、NMN6000等货品。为躲避关税,获取更大赢利,上海A公司与香港B公司的实践操控人X(另案处理),让被告人刘某搜集上海A公司职工个人及其亲属的家庭住址,用来接纳从日本经过世界快递寄运至国内的涉案货品,用于境内出售,上述货品包裹在进境申报时,均选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法,偷逃税款。
一旦进境包裹被海关检查,X则告知刘某,让其联络日本发货职工,由发货职工供给远低于实在货品价格的虚伪出售单据,用于二次申报。就这样,很多涉案货品经过化整为零的个人包裹,在未照实交纳税款的情况下被邮递入境。
经海关计核,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其任职期间参加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日前,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私运一般货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退出违法来得到的,当庭表明悔罪服判。法庭采用三分院指控的悉数违法事实和量刑主张。
公司高管履行公司担任人指令的行为,就可被视为单位行为,因而不用为自己的参加行为担任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尽管不是发起者、决策者,但其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受单位担任人的指派,违背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在明知详细货品及实在价格的情况下,依然经过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品,偷逃应缴税额达40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构成私运一般货品罪。
本案中,公司职工看似仅仅代收包裹,帮个“小忙”,实则是在协助罪犯偷逃税款,损坏国家税收办理次序。如若片面明知且偷逃数额较大的税款,则构成私运违法,将会进入刑事追诉程序。
所以我们在辛勤作业的一起,有必要多了解本行业的法令危险点,凡是公司或许领导交办的作业任务触及违法违法活动,有必要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