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车展举行的“团购”活动,签下购车合同,满心欢喜准备过年的时候把新车开回家,但商家却迟迟未能交付。在超过约定的交车时间后,商家却提出消费者必须以高出合同价格7000元的市场价购买,否则只能退还定金。在惠州某银行工作的吴先生,最近就遇到这么一桩烦心事。
2013年12月8日,吴先生在一个车展上参加了惠州共成福特4S店的车辆团购活动,在销售人员的鼓动下,由于价格很实惠,当场签订以23.9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福特某型号SUV的合同,支付5000元定金,并约定车辆交付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
由于想尽早开上新车,吴先生在签订合同后不久便与该4S店联系,但对方一直以所购型号的车辆尚未到货等理由推托。直到今年2月,已超出原定交易日期,4S店不仅无法交付车辆,而且给出的说法也发生了变化:买车可以,但只能以高出合同约定价格7000元的市场价,如果没有办法接受,就退还定金,原本约定的团购价作废。
“这不就是在忽悠消费者吗?”吴先生对商家的这一做法很气愤。据他反映,当他到4S店和商家交涉时,有一位工作人员态度非常恶劣,声称要么退还定金,要么高价买车,没有第三种选择,还表示,其他参加团购的消费者大多会选择退还定金。
2月23日上午,接到报料的记者与吴先生一起前往共成福特4S店,当时与吴先生签订合同的余小姐说负责处理的总经理秘书张某不在,约定下午再谈。但当天下午,不仅没有见到张某,连余小姐也拒绝露面,并强调他们要忙着接待别的客户。在吴先生的再三交涉下,该店提出,可以在原定23.9万元的基础上加价3000元购车,但要去除合同中注明包括在车款里的行李架和踏板(这两项在合同中标注的价格合计7600元),对此,吴先生表示无法接受。
根据吴先生提供的线索,记者加入惠州某个车友QQ群,和遇到类似情况的魏先生取得联系。据他反映,在2013年的上半年,他参加了在惠州的一个车辆团购活动,但在约定期限的一两个月后,商家也是以很多理由延迟交付,最后他只有选择取消交易,拿回定金。
共成福特4S店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公司对车展上的销售有鼓励政策,每签订一份合同就奖励100元,仅此一项,有的销售人员在一个车展之后就可以拿到一两千元。
为了获得额外的奖励,销售人员以低于市场价的优惠让我们消费者签约,在合同到期后,公司却对白纸黑字的合同拒不承认,使用拖延战术迫使消费者拿回定金。看似“合理”的经营销售的方式,不仅严重违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观念背道而驰。
事实上,除了拒不履约,擅自加价以外,在商家向吴先生提供的购车合同上,也有一定的问题:合同规定,如果买方取消交易,卖方将扣留吴先生已经交付的5000元定金,而如果当卖方取消交易,则只需将定金退还,还特别注明不包括利息。
惠州学院政法系的王鑫老师表示,这些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明显有欠公平,买方违约将损失5000元,而卖方违约却没有一点赔偿相应的责任,这是违反合同法的,也是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她还认为,由于合同中规定违约方应以其造成的直接损害向另一方承担赔偿,所以,在商家没有按时交付车辆并拒不履约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买方的经济损失,也即合同约定价格和市场价之间的差额7000元。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惠州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将该情况予以记录,将尽快转给工商管理部门处理,最迟在45日内答复具体结果。
回头来看,最初吸引吴先生的无疑是明显低于市场的团购活动,那么,当初4S店为何采取“团购”的方式来进行推销,“团购”车辆和一般的购车又有何不同?带着疑问,记者正常采访了广州一位在汽车销售行业有十多年工作经验的刘小姐,她向记者表示,“团购”和一般的购车并无本质区别,基本能理解为商家为了促销打出的“噱头”,只是促销力度相对较大,在汽车销售市场,目前慢慢的变成了一种很常见的经营销售的方式,由于参加“团购”的车型常常是相对滞销的,消费的人在购买时要更加谨慎。(南方日报)
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商务部和国资委开展全国行业信用评估的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