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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_中国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4-09-16  来源:BB贝博APP体育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今天也是我们中国政府网在线年的第一场,欢迎各位收看。其实我们今天要谈的话题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购物有关,随着电子商务持续不断的发展,网购成为大家主要的一种购物形态,而网购所牵扯到的快递业务是现在大家都很关注的一块。今天我们特别高兴地邀请到国家邮政局副局长赵晓光。和我们大家一起谈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重新修订。欢迎您。

  谢谢网友,特别高兴作客中国政府网,和大家一起交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回答大家提出的问题。今天我们谈的是快递市场的问题。快递是在我们的祖国经济生活当中发展非常快速的行业,和人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密切。快递业员工到目前为止大概有80万人,在快递旺季能够达到百十万人。这些人夏顶烈日、冬冒严寒地为全社会提供快递服务,非常辛苦。春节临近了,我代表国家邮政局对工作在快递战线上的广大快递工作者道一声辛苦,也祝你们节日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快递业的工作人员确实太辛苦了,确实不容易,但是在不容易当中,确实有很多东西要求我们慢慢调整。比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大概在2012年初就慢慢的开始修订了,这个修订是在2008年的基础上,其实没过几年,为什么现在又要修订?

  一部规章法律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进行修订,这确实不是很多。这种修订是非常必要的,有这样几个原因:一是快递业务发展迅猛。截至2012年底,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57亿件,如果按照全国13.7亿人算的话,平均每个人在一年当中使用了4次快递服务,规模非常巨大,前年才36亿件,短短一年就增长了55%;业务收入累计完成1060亿元,同比增长40%。服务能力稳步提高,基础设施日渐完善。

  还有一个情况,很多快递公司在大城市里,在北京、上海、杭州、深圳、武汉和成都等地相继建成规模较大的快件分拣中心。快递业发展非常迅速,对内需拉动作用很大。应该说它已经通达国内县级以上城市和港澳台地区,世界很多国家都被快递网络联系起来了。国内重点快递公司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网点的覆盖率,能够达到95%以上,在省辖市网点的覆盖率达到88.9%以上,部分快递公司的服务已深入农村乡镇。

  这样一个发展速度、这样一个发展规模就需要法律制度要跟上,要加以规范和调整,保证健康发展。

  二是随着快递业的发展,政府监管能力慢慢地加强。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去年年底我们已在全国332个地市建立了监督管理的机构,还设了25个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的机构建立以后,我们要行使职权,必须做到职权法定。

  再有,随着行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发展速度快,大家都知道了,比如代收货款这里有风险的问题,野蛮分拣等等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说明发展中要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对这些行为需要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干预。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我们想经过仔细修改这部规章,让人民群众放心地使用快递,让快递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为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规范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网络购物使快递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越来越密切了。近三年网购促销的规模逐步扩大,社会上对于网购快递服务的关注度也慢慢变得高。修订后的《办法》在这方面特别是快递旺季服务有没有新规定?我们大家都知道现在各种网友们自己创立的节日,什么双11、双12,到那天的时候全部爆仓了。

  这是很多网友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网络发展非常快速,速度很惊人。现在几大快递公司接近一半的业务量,甚至有些快递公司还要高于一半的业务量来自网购。网购和人民生活紧密关联,也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是非常好的一个方式。但是网购确实需要快递来支撑,货物怎么能从电商到消费的人手里,而且每个消费者的选择都是个性化的,这是很有必要注意一下和关心的问题,而且规模越来越扩大。对这样的一个问题,近几年来随着网购的发展,国家逐渐重视,特别是近两年当中,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和制度安排,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快递行业能够为网购提供很好的支撑,也做了很多工作。

  在《办法》当中,对网购作了非常充分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这就为了保证快递安全,让消费者满意。

  二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做好业务量监测,同时对服务网络进行统筹调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认真处理用户投诉。有网购经历的人都知道双11、年节、五一节等大型节日,电商都会采取打折促销,这也是网购最集中、投入量最大的时候,我们把它叫做快递业务高峰期。针对这个我们专门做了规定,在这个时候要做好监测,而且要统一调度。我下去调研了解到,从企业总部到分支机构,他们都有准备,有的快递企业所有管理人员都下去,都到分拣场来分拣包裹,就是让货物尽快能够到达消费者手里面。

  三是《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应当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提供代收货款服务,涉及金融管理规定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因为代收货款涉及到金融业务。

  四是《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就是经营者和经营者之间,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什么目的?就是你必须保证运输的安全,保证快件的安全,能够平安到达消费者的手中。

  通过这样的规定,大家看出来国家邮政局对网购给予了充分重视,目的就是要保证快递的安全,支撑好、服务好、促进好网购的发展。不仅如此,因为网购不是很均衡,它有高峰期和平常期的问题,对高峰期,国家局采取了四方面的措施:一是专门出台了一个文件,《关于做好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主要是推动旺季服务保障应急机制建设。

  二是下发了《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业务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在旺季前夕,国家邮政局召开电视电话会,分析节前快递服务形势,安排部署保障工作。还有一个做法,就是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快递协会与快递企业签订旺季服务保障责任书,切实做好旺季服务保障基础工作。而且我们倡导快递企业建立全年无休工作制度,就是一天都不能停,春节临近了,很多快递企业都正常运营,当然快件多少不一样了,但是要有人保证服务。

  三是我们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从优化协同发展政策环境,推动双方信息共享、标准对接等方面对两部门落实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快递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迈出实质性步伐。

  四是国家邮政局还通过网站连续向社会公告旺季期间快件流量、流向信息和消费提示,在我们的网上都能监控进来多少件,流出多少件,就是向消费者进行提示,引导消费者根据需要适度调整节前消费习惯,理性错峰使用快递服务。所以我们希望消费者能够利用好国家邮政局提供的这方面的服务。

  总的来说,我们通过制度,通过监管,通过服务,目的要使广大消费者能够通过网络接受到自己满意的服务。

  目前消费者网购,明明与商家谈妥开包验货后再签收,可快递员却说只能先签收后验货,这种争议较多。《办法》有什么规定可以减少此类纠纷?

  在这里我可以说快递员这个答复是不对的。《办法》对这个问题给予充分关注,而且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办法》第十七条首先作出了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这是明确的。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但是不能说单子给你先签字,然后再给你货物,这是错误的,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我们觉得这样还是比较合情合理的。如果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办法》还规定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这是这种服务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安全不安全,保不保质量就在于验收,而且要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通过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到,先验收后签字是制度性的要求。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为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如果这个约定按照我们的办法来履行落实的话,这样的纠纷其实在今后就可以减少了。

  加强验视、安全检查等需要加大硬件和人员投入,正规的企业严格执行、成本高,而不正规的企业则可能随便应付一下、成本低,结果会不会形成谁正规谁吃亏的逆淘汰现象?

  对于快件的安全问题,这是全社会共同的要求。但是对快件安全本身,这应该是快递企业责无旁贷的责任,是必须承担的。快件安全不仅仅是自身的安全,也涉及到公共安全,也涉及到社会安全,它既保护社会,又保护消费者。在这方面,国家邮政局作为业务管理部门是非常重视的,而且有专门快件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这次《办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要具备安全能力,必须要有安全能力。为什么有的企业经营范围不一样,实际上就是能力的不同,而且在能力不同当中,安全能力是最大的问题。我们要求企业,你经营到哪里,你的服务到哪里,你的安全措施就必须保证到哪里,万无一失,不能出现任何问题。

  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说有的企业安全投入成本高,有的企业随随便便应付一下。这个我可以告诉网友,我们对快递实行许可管理,对他的能力要进行审核,而且监管机构要进行日常检查。企业之间经营能力、实力确实有差别,但是在安全问题上,标准是统一的,你不具备就要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就要停业,停业还达不到要求就必须退出。而且在大的分拣场所,在大的分拣中心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我们走的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检,道路运输的也必须要经过抽检。我给你提供这个服务,你送给我的东西是不是和你说的是一样的。

  再一个就是要检查你委托快递企业寄送这个东西具不具备安全,一个是保证你的东西安全送达,同时要看你的东西损不损害社会安全。所以我们不允许存在谁正规谁吃亏的问题,而且在安全问题上我们是零容忍。

  我们使用快递服务时,都需要填写快递详情单,上面记录了消费者的详细信息。当快递服务结束后,这些已经作废的详情单是怎么处理的?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此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关心这个是非常自然的,目前这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我可以告诉这位网友,寄递服务必须留存快递详情单。寄递详情单是寄递服务信息的重要载体,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从事寄递服务,负有妥善保存和处理相关信息的义务。根据《邮政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在实际当中,泄露快递详情单确实存在,有些企业管理不严,就导致被非法窃取,也不排除有个别企业存在非法倒卖的现象。

  鉴于这样的一些情况,不光这个《办法》,在这之前颁布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所以在这里我们明确地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寄递服务信息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切实承担起寄递服务信息安全的保障责任。

  按照《邮政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我们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办法》有两条规定了快递业务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不得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道的用户信息,否则,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请广大网友相信,我们有严厉的制度,不断强化监管,同时消费者个人也加强这样的监督,这种现象要逐渐杜绝,最后一定要彻底消灭这种现象。

  快递单号信息是快递和电商共享的,网络上贩卖主要是一些商家用来刷钻提高好评度,单从快递行业打击成本较大、也难以完全收效。下一步,邮政管理部门如何通过综合治理,加强寄递服务信息的安全管理?

  这个网友反映的情况还是比较准确的。对这个行业情况也比较了解。是这样的,寄递服务信息交易所谓的市场是怎么形成的,主要是取决类似于淘宝商家刷钻需求造成的。有的商家通过购买这些东西虚拟的、虚假的来增加自己的一些荣誉,所以产生所谓的寄递服务信息交易市场。这个情况又比较复杂,从总体来看,这种信息存在于整个寄递服务的很多环节,不但自身,而且它还可以延伸到上游,就是电商企业。你订单一下,购买者的基本信息就出去了,而且在网上还要安排快递公司,所以就掌握你的信息,不能说共享,应该是共同占有。又可以延伸到下游的航空、运输等环节。所以风险比较大。

  目前来看,可能发生信息泄露的渠道有三个。一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部分企业安全管理滞后,相关制度不健全,员工培训不到位,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寄递详情单管理制度不完善,寄递详情单的发放、使用、存档、销毁等方面缺乏有效管控,有的个别企业甚至将存档底单当作废纸卖给废品收购站;有的企业缺乏严格的寄递信息录入及管理制度,还有部分企业将寄递信息的录入实行外包,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电商企业。电商企业根据网购订单直接生成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我们发现,有一个自称是全国最大、单号最全的贩卖寄递服务信息网站淘单114(目前已被取缔)上出售的单号信息分析,有些信息在收寄扫单之前已在网上出售,从单号信息格式来看明显有系统生成的痕迹,这也是一个泄露的渠道。

  三是个人用户。部分用户缺乏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随意将载有个人信息的快件包装盒和包装袋丢弃。我知道有些网购消费者成为网购迷,很疯狂,经常使用。全中国平均每人能使用4次快递服务,这非常了不起的,如果集中到个人身上,有人甚至是百次、几十次的使用。这个问题确实是需要综合治理、综合防范。国家邮政局对这个事情不是一般的重视,去年12月份,我们先后召开全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和专题会议,针对寄递服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

  我们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围绕寄递服务信息安全保障这一主题,集中力量全面排查寄递企业的信息安全隐患,查堵漏洞,而且今后要把它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长效机制。(1)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

  (2)对于整改不到位的,确实不具备信息安全保障条件、不适合继续从事寄递服务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所以我们要加强对快递企业许可制度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企业的服务能力,这也是一个重大方面。服务的范围、网点的设置必须和你的服务能力相符,你不具备服务能力的话,作为监管部门要对全社会负责、对广大消费者负责,对不具备条件的快递企业要坚决予以撤销。而且不具备条件的就不能许可,这对整个快递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从事寄递服务信息买卖的寄递企业与从业人员,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要依照法律规定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我们通过这样的制度,通过这样的监管手段要比较迅速的处理信息泄露问题,至少要大量的减少。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有关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对电商等环节开展隐患排查,加大治理力度。这位网友反映的情况,我觉得他还是很了解实际的。而且我们要求快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与保障能力。防止快递业务信息泄露,教育广大用户依法保护个人的寄递服务信息安全。

  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说快递企业私自变卖无着快件,我们想知道《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无着快件的处理有什么样的规定?如果我们在寄件时因为疏忽大意,使快件成了无着件,我们消费者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和渠道去查找呢?

  快递企业或者快递人员由于种种原因,运单模糊不清楚或者填错了,无法投递到收件人手里,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成为“无着邮件”,有媒体报道说私自变卖。我可以告诉网友,这种情况我们是严格不允许的。这次修订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这个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公司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这里我想特别说一下,对“无着快件”的处理,我们的国家标准是有规定的,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登记“无着快件”,并将“无着快件”每半年一次集中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或者办事处所在地来集中处理。“无着快件”当中的信件,从你确认它是“无着快件”那天起,超过6个月没有认领的,我们的快递企业要在邮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无着快件的其他快件,自快递服务组织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快递服务组织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拆处理,不宜保存的物品除外。

  同时我们采取措施,“无着邮件”,我们想办法让借助现代信息化手段,要求快递企业在网站上把“无着快件”的外包装照片挂出去,可以通过照片来辨别寻找。同时我们又要求每位消费者要从快递企业拿到一个运单号,通过这个运单号可以在网站上进行查询,这样消费者会越来越信任快递,更好地使用快递。

  一些消费者寄递贵重物品没有保价,丢失损毁后,双方对赔付标准产生分歧,甚至引起法律诉讼。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修订后的《办法》对快件丢失损毁后的赔偿标准有没有相关规定?

  这个问题非常引起我们的重视。根据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数据统计,在受理的消费者有效申诉中,快件丢失及内件短少的为百万分之十一点七,快件损毁的为百万分之四点九。无论比例多大、量多大,这样的事都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国家邮政局非常重视。在《办法》第二十条做了明确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这里我特别说一下,快件的丢失赔偿对于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和提供快递服务的快递企业是不一样的。实行普遍服务的赔偿,邮政法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的平常邮件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企业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挂号的,按照邮政法规定有不同,(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因此,对于丢失损毁赔偿问题首先要明确普遍服务内还是普遍服务外的,按照《邮政法》规定,如果顾客保价则按保价金额赔偿;如果没有保价,则按《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赔偿。在此,我也建议广大用户寄递贵重物品时要申报价值,并予以保价,以免产生纠纷,减少损失。

  目前,民营快递公司有直营和加盟两种模式,直营的如顺丰公司服务比较规范,而加盟的如申通、韵达等公司媒体对其服务质量问题曝光较多。请问《办法》对加盟公司有什么新规定吗?

  这位网友关注的问题还是比较重要的,而且关注的问题也比较专业。快递企业经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营,一种是加盟。加盟也是快递的一种特点,相互独立的快递公司采取统一的运作模式,集中一个大网进行快递服务。这种模式在快递发展当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很多快递公司,比如“四通一达”等都采取这种模式。这种模式比较适合企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应该承认它有一定的弊端,主要是管理上不是非常通畅和有力。因为加盟商和被加盟商在一个大网上由诸多相互独立的快递企业组成的,他们之间相互独立,要从事统一的服务,要通过协商,不是上下级那种命令的关系,所以确实有弊端。但这就是现实的需要,管理得好会很有利于快递发展,管理的好也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管理的好,消费者也会更加满意。

  那怎么进行管理呢?《办法》是这样规定的:一是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放到市场上的企业,允许它存在,就看它有没有这个能力,先过一个门槛,你的人员、你的制度等各方面都要衡量,不够就不批你,够到哪里就批到哪里。而且我们还要求,因为这个许可是根据能力进行的许可,它根据许可来确定你的范围,你自己不能随意确认扩大范围,这个要经过许可,因为服务性的企业主要靠服务,所以它的能力要经过严格审核。

  二是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他们双方得说清楚,特别是出了问题谁赔偿。法律对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有明确规定。

  三是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目的是为了确实让它具有整体性,要取信于消费者,而且发生问题以后消费者能够追诉。《办法》第四十三条则制定了相应的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的,就是为了明确责任,规范服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赵局长,前一段时间看到有媒体播出了个别快递公司野蛮分拣的视频,心里不知道怎么回事,感觉很难受。觉得自己买的东西被他们扔来扔去的。作为一个经常使用快递的消费者,我很关心邮政管理部门对杜绝野蛮分拣有什么具体措施吗?《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什么规定吗?

  消费者的感受我非常理解,我也看了这段视频。野蛮分拣确实给人带来很多不愉快,而且自己也产生不放心的想法。说老实话这是一个文明的问题,是不应该发生的。我下去调研时,我对企业也提出批评,有的企业说旺季时太忙,企业内部也有监管,有时候往往疏忽,有的人不文明行为就体现出来了,但是这种现象是绝对不能容忍的,是绝对不应该发生的,这已经产生很不好的影响。但是我可以告诉大家,这种现象不是经常的,实事求是的说,也不是所有企业都有这种现象。但是即便这样,我们也要坚决地进行制止。你想想我们消费者使用快递,看到这样一种情形,他怎么能去信任呢?所以有这样的现象,对整个行业就产生不好的影响。

  所以大家相信这不是经常的,也不是所有企业都是这样的。刚才我讲了破损率、损坏率,都是百万分之几的,从数据也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要开展快递服务专项整治活动,下决心来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对野蛮分拣、丢损多等问题,《办法》对这个已经作出规定了,在2011年我们发布的《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规定的非常详细。快递公司由人工进行快件分拣传送时,如需进行较远距离搬运,应当将快件装入货物搬运设备(如手推车)进行搬运,不得对快件进行猛拉、拖拽、抛扔等破坏性动作。

  我们发布了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标准规定:文明分拣,不应野蛮操作,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品不应超过10厘米。我们标准关注的够可以的了吧,但确实还有这种现象的发生,那怎么办?我们需要严格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毁损快件(邮件)。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看出,对野蛮分拣,在制度上是严格禁止严格处罚的。我们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通过不断加强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消费者的监督来杜绝这种现象,我相信这种现象应该很快的就会得到制止,当然也不能放松。

  赵局长,向您请教一个关于安全的问题。现在从网上买的,通过快递寄的东西越来越多,到底哪些能寄哪些不能寄,有什么明确的要求吗?《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再有,快递公司上门收寄时为什么要拆包验视?为什么不能像机场安检一样弄一个透视检测机呢,这样方便也快速。

  谢谢这位网友,这也是我想通过网络再次向大家强调的事情。因为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哪些能寄,哪些不能寄,我在这里把修订后的《办法》的第二十九条禁止邮寄的物品再跟大家说一下。(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二) 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同时,国家邮政局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希望严格遵守这样的规定,安全不仅仅是我们个人的问题,如果有人别有用心,我们更要通过验视和检查杜绝这样的事情发生。验视是非常重要的,希望广大消费者尊重营业员和快递员的验视。快递收揽的物品和填报的物品要一致。同时我们希望快递公司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要提高素质,增强识别的能力,所以营业员和快递员非常不容易,希望广大消费者对他们的验视给予理解和支持。

  今天网友提出的这些问题确实反映我们在快递当中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些问题非常有针对性,也非常实际,我想通过今天的回答使你们能够放心地使用快递。如果你们对我们的回答比较满意,也希望通过你们的宣传,扩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影响。我们大家都希望通过这样一些制度,不断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使我们的企业,使我们的快递在规范当中获得长足发展,最终满足众多购买的人的需求,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再次对各位网友表示感谢。